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兴盛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世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兴盛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李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兴盛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明,经理。被执行人:李世亮,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兴盛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417480元,诉讼费3781元,执行费6219元,合计4274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世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