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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5行初10号原告: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刚,主任。被告: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有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刚,支部成员。委托代理人:付强,男,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代签法律文书。第三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晶,经理。原告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裴琳琳人民陪审员  毛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