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彬、毛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徐彬,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757号原告: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油市大康镇匡山社区2号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蒲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永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徐彬,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冕宁县复兴镇。被告:毛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冕宁县森荣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彬、毛杰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崇武审 判 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朱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