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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秦亮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秦亮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宝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1民初3062号原告:贺某甲,男,201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理人:贺亚洲,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公租房海原移民小区11-3-201室。系原告贺某甲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银钢,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亮亮,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7楼。负责人:赵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宝湖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10号楼2号营业房。负责人:于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秦亮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宝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12月8日,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中止诉讼。2018年4月28日,本案恢复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甲法定代理人贺亚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银钢、被告秦亮亮、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4275.20元(其中秦亮亮支付24000元,自己支付27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天×6天)、营养费5300元(50元/天×106天)、护理费17666.70元(5000元/月×106天)、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19473.20元(27153元/年×20年×2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00元,减去被告秦亮亮支付的24000元,剩余共计156315.10元;2.判决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秦亮亮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5日17时,被告秦亮亮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中宁县石空镇海原移民小区11号楼下由北向南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就倒车,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秦亮亮负全部责任。经查被告秦亮亮系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系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系车辆商业三者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未支付过医疗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护理。事故造成原告住院共计6天,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附一项十级伤残。原告的户口是农业户口,但现在长期在中宁县石空镇居住。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年幼的原告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且原告的母亲在原告受伤期间也进行了护理,因精神压力大和劳累造成流产,因此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被告秦亮亮辩称,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均属实。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送往医院治疗,被告秦亮亮给原告垫付医疗费23886.81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投保了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两个保险公司先予赔偿,不够的部分被告秦亮亮再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秦亮亮要求原告退回垫付的医疗费23886.81元。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被告秦亮亮驾驶的×××号小轿车在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所有损失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各项主张具体答辩意见如下:1、医疗费:被告秦亮亮垫付了23886.81元,原告花费的医疗费应该扣除10%非医保用药;2、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请求标准过高,实际住院6天,认可每天30元的标准,共180元,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损失已经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予承担;3、营养费:诉请天数及标准均过长过高,因为营养费属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损失已经超过限额,不予承担;4、护理费:诉请标准过高,原告仅提供了收入证明,没有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减少收入的证明,无法证明原告的父亲贺亚洲在护理原告,认可护理费每天100元;5、残疾赔偿金:诉请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无依据,原告系农业户口,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6、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7、交通费:诉请过高,予以认可200元;8、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原告属十级伤残,休息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应该按照复核鉴定的结果进行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秦亮亮驾驶×××号小轿车,沿中宁县石空镇海原移民小区11号楼下由北向南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就倒车,将车后方玩耍的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秦亮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宁县人民医院,拍片显示:右股骨近端骨质连续性中断,骨折端移位明显。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为求进一步治疗转入银川国龙医院。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股骨近端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原告共计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24132.01元,其中被告秦亮亮垫付23856.81元。被告秦亮亮给原告垫付病案复印费30元。原告父亲贺亚洲系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经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后医疗休息期(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号小轿车在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关损失责任的依据。×××号小轿车在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银川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300000元。原告损失应当先由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有效证据,只予部分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24132.01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天×6天),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7666.70元(5000元/月×106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本院予以支持1350元(15元/天×9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就医地点及复诊、鉴定需要,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54306元(27153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9054.71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2972.70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72972.70元。剩余损失16082.01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浙商财险安徽分公司、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已足额赔偿,被告秦亮亮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将被告秦亮亮垫付的23886.81元予以退还。被告人保财险宝湖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计赔偿贺某甲各项损失82972.7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到位后,扣减秦亮亮先行垫付的23886.81元退还秦亮亮);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宝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贺某甲各项损失16082.01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贺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收取),由贺某甲负担189元,秦亮亮负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振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万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他赔偿项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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