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胜申请执行胡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胡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吴胜,男。被执行人胡玉林,男。吴胜申请执行胡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胡玉林偿还吴胜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胡玉林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玉林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23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