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彦杰与被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彦杰,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胡彦杰,男。被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彦杰与被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一案中,经四查查控手段,查明被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