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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正伟、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伟,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正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作政,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正伟与被执行人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01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且查封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