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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陵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俊岭与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岭,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陵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李俊岭,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被告: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法定代表人:杨广荣,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栓兵,男,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李俊岭与被告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社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344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至2012年原告为被告进行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双方通过西河底镇招标办签订有《合同书》。施工完毕并验收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46843元。之后被告陆续归还12364元,剩余334479元被告至今未付。该帐现己挂在西河底镇人民政府徐社村的往来账上,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要此款,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被告徐社村委辩称,原告于2009年承包施工的“户户通”工程质量不合格,况且现在村里有其他工程需要用钱,无法全部偿还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社村委关于原告于2009年承包施工的“户户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辩解,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提供了徐社村“户户通”工程结算明细表一份,可以证明该工程经过了村委负责人及工程管理人的验收结算。故,被告的相关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又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俊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预交保全费用2192元。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岭与被告徐社村委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李俊岭作为承包方依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经验收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334479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岭工程款33447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7元,减半收取计3158.5元,由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诉讼保全费用2192元,由陵川县西河底镇徐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