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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国炎与金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炎,金蔡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715号原告:金国炎,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金蔡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炎与被告金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