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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应利萍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利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56号罪犯应利萍,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利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应利萍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闽GXXX**黑色力帆520轿车依法变现,发还被害人;责令应利萍与二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31787.44元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艳晖、陈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建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陈芜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应利萍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应利萍财产刑数额较大,且未积极履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利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