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小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平,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吴小平至被害人王某所在的城中中路39号黄建军珠宝店,用从银行购买的银质纪念卡冒充黄金金片出售,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16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吴小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现被害人王某已收到赔偿款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方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吴小平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平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傅 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