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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思学与韩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学,韩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395号原告:王思学。委托代理人:马丽霞,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志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德国,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学诉被告韩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宁负担。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