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秀美与陈传武、朱宗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美,陈传武,朱宗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33号原告:李秀美,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虎,男,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女,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武,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宗伦,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秀美与被告陈传虎,朱宗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美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秀美负担。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