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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秀美与陈传武、朱宗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美,陈传武,朱宗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33号原告:李秀美,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虎,男,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女,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武,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宗伦,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秀美与被告陈传虎,朱宗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美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秀美负担。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