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小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61号被执行人胡小科,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北云门镇。被执行人胡小科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小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胡小科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胡小科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