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彩霞、王利君诉被告大庆雪龙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彩霞,王利君,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534号原告:唐彩霞。原告:王利君。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明,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化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原告唐彩霞、王利君诉被告大庆雪龙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编号国有2007第02-18387,国有2013第070011633)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编号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2825**)。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系被告非法占有的土地使用证书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人。2013年2月28日大庆划时代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产质押临时协议,将原告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编号国有2007第02-18387,国有2013第070011633)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编号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2825**)交付给被告。因大庆划时代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欠款,故未签订正式抵押协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大庆划时代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依法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以其所主张返还物非其所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现二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编号国有2007第02-18387,国有2013第070011633)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编号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2825**)。被告辩称,一、划时代公司妄称答辩人与划时代公司之间不存在欠款,以此理由提起诉讼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划时代公司欠款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并且至今没有给付,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1、2014年9月,答辩人向龙凤法院提起对划时代公司的诉讼。2015年9月,龙凤法院已经作出判决【(2014)龙卧商初字第106号】,判令划时代公司给付答辩人货款746651.30元,利息59732元。法院判决后,划时代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答辩人已向龙凤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划时代公司至今没有执行判决,没有给付货款。2、2013年2月28日,划时代公司与答辩人签署《房产质押临时协议》,《协议》中载明划时代公司欠答辩人丙烷货款,因划时代公司资金困难,用个人自有房产抵押所欠货款。以上事实表明,划时代公司欠答辩人丙烷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划时代公司以房产抵押所欠货款是其主动自愿所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划时代公司与答辩人签署的《房产质押临时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请求法庭判令划时代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协助答辩人办理正式房产抵押手续。划时代公司与答辩人之间的丙烷买卖关系已形成多年,至2013年1月划时代公司已形成欠款。为规避经营风险,答辩人要求划时代公司支付欠款,否则停止供货。划时代公司为继续经营,主动提出以房产抵押所欠货款,并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路14号金山五交化批发商城4-305一处商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于答辩人,承诺近期即可结清欠款,抽回所压证件。至2013年2月底,划时代公司非但没有支付前期所欠货款,而且又形成新的欠款,随即答辩人停止供货。之后划时代公司又主动将位于大庆市开发区大唐世家D12-5-302号住宅的土地证交于答辩人。双方签订《房产质押临时协议》,约定待划时代公司将大唐世家D12-5-302号房产证交于答辩人后签订正式协议,划时代公司同时承诺正式协议签订后办理正式抵押手续。《房产质押临时协议》签订后,答辩人恢复供货,期间多次要求划时代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快将大唐世家D12-5-302号房产证交于答辩人,签订正式协议,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划时代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拖,至2013年6月,形成欠款总额746651.30元,答辩人无奈停止供货,并多次向划时代公司催收欠款,划时代公司非躲即藏,不接电话,不见面,不回应,注册地点人去楼空。2014年9月,答辩人向龙凤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和2015年9月两次开庭,划时代公司拒不到庭。在履行完所有法律程序后,2015年9月,龙凤法院作出缺席判决【(2014)龙卧商初字第106号】。以上事实表明,划时代公司因欠答辩人货款无力支付,故提出以房产抵押,以致于后来又形成新的欠款,房产抵押与欠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造成不能如约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完全是划时代公司违约所致,划时代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划时代公司说答辩人非法占有土地证和产权证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没有被答辩人处直接取得土地证和产权证,而是由划时代公司为抵押欠款主动将土地证和产权证给予我方的,与划时代签订的房产抵押协议,答辩人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合法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2月28日,唐成慧与梁继波分别以大庆划时代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和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的名义签订房产质押临时协议一份,约定:大庆划时代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欠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丙烷货款。因大庆划时代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资金困难,其用个人自有房产做抵押担保给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做抵押丙烷所欠货款。唐成慧将原告王利君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国用2007第02-18387)、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2825**)及唐彩霞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国用2013第070011633号)交付给梁继波。现被告承认上述证照在其处保管。本院认为,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王利君、唐彩霞授权唐成慧以其所有的房屋及使用的土地签订房产质押临时协议,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上述证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利君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国用2007第02-18387)、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2825**),返还唐彩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国用2013第070011633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庆雪龙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白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永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