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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志林申请执行河南省乔木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林,河南省乔木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37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林,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河南省乔木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37号楼22层2212号。法定代表人:薛景勋郭志林申请执行河南省乔木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乔木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志林工程款21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申请人郭志林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73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