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坤营、李昊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坤营,李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邓坤营,1971年6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黄骅市。被执行人:李昊龙,1994年3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邓坤营与被执行人李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坤营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昊龙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昊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