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执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1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蔡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相林,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21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363.00元及违约金40000.00,负担案件受理费3660.00元,案件执行费5375.00元,共计370398.00元。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杨相林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权伟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