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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云光诉代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光,代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80号原告:金云光,住敦化市。被告:代芳春,48岁,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光诉被告代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云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云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