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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辖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邹文强、庄瑞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文强,庄瑞能,惠东县港口观海度假酒店,李长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文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瑞能,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审被告:惠东县港口观海度假酒店(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728477),住所地:惠东县港口镇新村东区新11巷**号。经营者:邹文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被告:李长科,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瑞能、原审被告惠东县港口观海度假酒店、原审被告李长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3民初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文强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审理质证的情形之下认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就被告的法院受理原则”,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塘厦镇,属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告,故该案应当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希望贵院查明以上事实,依法裁定移送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惠东县港口镇新村东区新11巷01号,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文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火  传审 判 员 唐  荣  平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慧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