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8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亚萍与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萍,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亚萍,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5150-3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亚萍与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