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梁吉森、宋淑霞、刘泽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梁吉森,宋淑霞,刘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负责人:吴利彬,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梁吉森,住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人:宋淑霞,住所:内蒙古乌海市乌区。被申请人:刘泽海,男,住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梁吉森、宋淑霞、刘泽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