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文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刑初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华,又名周小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15日取保候审。辩护人钟文,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2017年4月27日以龙检公诉延(2017)6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2017年5月25日以龙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变更。2017年6月21日以龙检公诉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周文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