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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谌立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立钢,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立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立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谌立钢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迁安市冷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迁安市燕钢一号门东久红商店门前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宋宗明相撞,造成宋宗明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谌立钢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调解并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谌立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立钢违章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立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谌立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立钢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立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