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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与前达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前达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号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地址:科左后旗朝鲁吐镇直属机关。经营者:任国库,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直属机关。被告:前达门,男,约36岁,蒙古族,农民,原住通辽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经营者:任国库)诉被告前达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经营者:任国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达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经营者:任国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200.00元,利息3640.00元(2016年2月1日-2016年12月1日:18200.00元×2%×10个月=3640.00元),本利合计21840.00元;二、诉讼中支出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前达门从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欠款18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并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8200.00元,利息3640.00元(2016年2月1日-2016年12月1日:18200.00元×2%×10个月=3640.00元),本利合计218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前达门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被告前达门从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欠款18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并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8200.00元,利息3640.00元,本利合计218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提供的一枚欠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前达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国库建材商行(经营者:任国库)欠款本金18200.00元,利息3640.00元,本利合计21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被告负担346.00元,公告费60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璞代理审判员  文 霞陪 审 员  高振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秀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