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兴明与胡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明,胡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何兴明,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胡世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何兴明申请执行胡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广东省中山市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