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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兴明与胡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明,胡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何兴明,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胡世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何兴明申请执行胡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广东省中山市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