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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书华与赵光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书华,赵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邓书华,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赵光艳,地址邵东县。邓书华与赵光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2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光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书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光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赵光艳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光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书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光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书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民初1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