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乐平市天和典当有限公司、蔡沪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平市天和典当有限公司,蔡沪菁,谭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8号申请人乐平市天和典当有限公司,地址:乐平市长寿路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994608409法定代表人余志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蔡沪菁,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乐平市,被申请人谭艳娟,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乐平市,申请人乐平市天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沪菁、谭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沪菁、谭艳娟在江西银行乐平支行的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元进行诉请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乐平祺祥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座落在乐平市安平中路产权证号36521号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沪菁、谭艳娟在江西银行乐平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查卫华审判员 李咏阳审判员 袁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