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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柳妹与何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妹,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妹,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何斌,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3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柳妹房屋拆迁补偿款1624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申请执行费2336元。但被执行人何斌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斌有款项存放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斌存放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