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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洋民与被执行人杨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民,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赵洋民。被执行人杨小波。申请执行人赵洋民与被执行人杨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我院已将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