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0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会兰、戚吉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兰,戚吉,张婧,张允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0316号原告:张会兰,女,194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戚吉,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张婧,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张允凡,女,201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戚吉(母女关系),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宜丰路***号***户。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原告张会兰、原告戚吉、原告张婧、原告张允凡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兰、原告戚吉、原告张婧、原告张允凡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星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