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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齐秀平与牟学知、河北林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秀平,牟学知,河北林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35号申请人齐秀平,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牟学知,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河北林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牟学知。申请人齐秀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牟学知、河北林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44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齐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牟学知、河北林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4400元或冻结、查封其它相同价值的款项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仇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