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潘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潘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财保21号申请人: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柳江县进德镇沙子村仁和屯穿山岩北面。负责人:曾宜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潘蕊,女,1983年9月4日生,壮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申请人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蕊名下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4栋1单元6-4号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217123.5元。案外人李秀丽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桂B×××××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蕊名下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4栋1单元6-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217123.5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隐匿,听候本院处理;二、查封李秀丽名下车牌号桂B×××××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217123.5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隐匿,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曾俊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