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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翀与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翀,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448号原告:韩翀,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宇,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韩翀为与被告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被告钟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如到期未归还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韩翀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钟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