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性平、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性平,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114号之一申请人:陈性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大桥街西火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47688958F。法定代表人:梅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性平与被申请人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31267.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者冻结其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1267.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者冻结其到期债权。二、查封申请人陈性平所有的鄂E×××××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担保人谢朝先所有的鄂E×××××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鄂E×××××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性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