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芝梅、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芝梅,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廖芝梅,女,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廖芝梅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芝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