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左忠经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忠经,黄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左忠经,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源镇张闫村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黄秀霞,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二道渠乡大梁底村大梁底自然村农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