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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乐成与马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乐成,马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70号原告:吴乐成,男,1997年2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王菲,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迈,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吴乐成诉马迈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乐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