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乐成与马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乐成,马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70号原告:吴乐成,男,1997年2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王菲,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迈,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吴乐成诉马迈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乐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