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彭祥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彭祥奎,刘欣刚,青岛保利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伏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祥奎。原审被告:刘欣刚。原审被告:青岛保利远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丽丽。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8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为高密市,直接侵权人刘欣刚住所地为昌邑市,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刘欣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本案应由高密市人民法院或昌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保利源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蓬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