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吉祥如意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吉祥如意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任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72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吉祥如意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号柏丽花园*******号。法定代表人:董淑英,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任冬,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吉祥如意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任冬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任冬就涉案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任冬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乐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胜利审 判 员 马志亚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