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会林、路新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林,路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林。被执行人:路新全。李会林与路新全民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路新全于2013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会林工资款50000元。二、逾期被告不支付第一笔款项,约定向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三、被告路新全承担诉讼费损失300元,与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李会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李会林与路新全民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