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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闫嘉慧、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嘉慧,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24号申请执行人:闫嘉慧,汉族,住。被执行人: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江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15-10室。法定代表人:陈月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嘉慧与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0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