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行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如琴与祁县人民政府行政救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如琴,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行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琴,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祁县城内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冯耀黎,县长。上诉人张如琴因诉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农业补贴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11行初1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为,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2016)2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具体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即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庭审释明,原告张如琴拒绝变更被告,故本院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如琴的起诉。张如琴上诉称,《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规定”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晋农办种植发[2015]2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直补等三项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严格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粮食直补等三项补贴工作,农业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粮食种植面积汇总和抽查核实工作。”综上,祁县农业委员会是受祁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对粮食直补等三项补贴工作的法定职权,祁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2016)2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据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业''三项补贴''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诉人起诉祁县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农业三项补贴法定职责,被告不适格。原审法院经庭审释明,上诉人张如琴拒绝变更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对上诉人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祁县农业委员会是受祁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对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的职权,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彦斌审判员 魏佩芬审判员 魏晓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