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群、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友爱村。法定代表人:瞿中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群与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3日权利人张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37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40元、执行费548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9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