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敖干虹、廖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干虹,廖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388号申请执行人敖干虹,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廖文龙,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敖干虹与被执行人廖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做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敖干虹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文龙支付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廖文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廖文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敖干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