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1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波,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2年7月1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林波退赔被害人郑某618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199元。原审被告人林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波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林波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林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波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学武审判员 余 勇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