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99号原告: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96342R。法定代表人:冉建文,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忻静,女,汉族,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04月1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阳 森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