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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根法、王坤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根法,王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根法,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王坤生,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根法与被执行人王坤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浙0503执33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坤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95530.44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33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