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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2交纳执行款3600.00元,执行费50.0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