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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746号原告: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工程11号楼底层17号门面。经营者:叶高虎,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男,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工作人员。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342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方代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资中县科捷通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  晓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来源:百度搜索“”